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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子公司進行 IT 資源整合時,其費用分攤應屬重大而
非為例行性交易,故不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27 金管銀
(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有關概括授權之規定,另其內部合理說明
文件應不宜作為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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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700507710
號
函 |
主 旨: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子公司進行 IT 資源整合並進行費用分攤,涉及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7 年 12 月 15 日全控字第 0971000442A 號函辦理。
二、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子公司進行 IT 資源整合所產生之費用分攤
一節,按其 IT 整合涉及金控集團內共用人力資源及資訊、硬體設備
或設施、電腦軟體系統、防火牆安全防護及內控內稽機制建立等較為
複雜且相當重要事項,其配套整合計畫亦應包含定期維修、改版升級
及擴充預留規劃等後續作業費用分攤計畫,應屬重大而非為例行性交
易,爰 IT 資源整合所產生費用分攤係屬該整合計畫之一部,應提報
董事會重度決議,尚無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
9610000350 號令概括授權之適用。
三、另有關費用分攤是否可依內部合理說明文件作為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之證明文件一節,依本會 97 年 6 月 17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7
00205300 號函釋,對於費用分攤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係由專業公正之第三人所出具,爰內部合理說明文件不宜作為未優於
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四、至於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子公司進行 IT 資源整合並進行費用分攤,
尚無涉及對外營業行為,惟為防止資訊之不當使用及確保防火牆機制
,有關使用資訊人員及跨業交易資訊利用之控管,需妥適規劃並落實
執行。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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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