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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銀行如符合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
可不受銀行法第 50 條第 1 項現金盈餘分配之限制,以及該規定所稱「
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前一年內」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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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控字第
0996000047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以下簡
稱「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釋明如下:
(一)銀行經自行檢視認定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並依公司法
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其現金盈餘分配即可不受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第三款所稱「全體本國銀行平均
數」,係指銀行召開董事會時,可取得之最近一期主管機關公告之
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
(三)「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第四款所稱「董事會通過盈餘分
配案前一年內」係指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之日往前推算一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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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4 期 7121-712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