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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 100.03.01 起,於存款機以無卡存入方式存入活期性帳戶,除約定企
業帳戶及繳納信用卡、貸款外,單日限額為 3 萬元,並依「存款機無卡
存款實施單日限額金融機構應配合執行事項及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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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92500
號
函 |
主 旨:為防範詐騙集團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犯罪,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
,除存入約定企業帳戶及繳納信用卡款或貸款外,於存款機以無卡存入任
一活期性帳戶之單日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檢送「存款機無卡存款實施
單日限額金融機構應配合執行事項及相關配套措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配合辦理。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99 年 12 月
7 日全一電字第 0991001393A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中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存款機無卡存款實施單日限額金融機構應配合執行事項及相關配套措施
一、本會於 99 年 12 月 22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92500 號函發布
,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於存款機以無卡存入任一活期性
帳戶之單日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得排除適用前揭措施之項目及相關安全檢核機制:
(一)存入約定企業帳戶之款項:
1.金融機構針對約定作業規範應訂定事前審查及事後檢核企業戶身
分及營運狀況之機制,並應納入自行查核項目,以確實掌握約定
戶身分。
2.應有專屬存入路徑及畫面區分:存款機應規劃企業專屬存入路徑
(由約定企業專用),且操作畫面應區分為企業專用及一般用戶
以供選擇。
3.約定存入之企業專屬帳戶及提供授權名單
(1)約定企業須先選擇約定存入專屬帳戶。
(2)約定企業須事先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存款人員授權名單(如姓名
、員工編號、所屬營業單位、特店編號)建檔。辦理存款人員
經由企業專用畫面輸入員工編號或特店編號等,系統可即時檢
核授權名單。檢核通過後,系統須顯示該員工編號所屬營業單
位,供其確認後再進行後續存入作業。
4.本措施如涉及銀行法第 48 條客戶有關資料之揭露,應請取得企
業之書面同意。
(二)繳納信用卡款及貸款:
1.應建置區分畫面:存款機操作畫面區分為一般現金存款及繳納信
用卡款或貸款以供客戶選擇。
2.輸入繳款編號等資料並存入約定之專屬帳戶:
(1)信用卡:輸入繳款人身分證字號或信用卡卡號,或繳款編號等
,俟銀行檢核通過後,款項逕存入銀行專屬帳戶。
(2)貸款:輸入繳款人身分證字號或貸款帳號或繳款編號等,俟銀
行檢核通過後,款項逕存入銀行專屬帳戶。
3.存入款項無法提領:存入款項僅能沖抵信用卡款或貸款,無法逕
自 ATM 提領或轉出。如需領回溢繳款項,應由本人臨櫃辦理並
經銀行查核身份後始得為之。
二、各金融機構需配合調整之作業內容
(一)系統面:
1.增加存款機無卡存款選項下說明畫面,告知客戶限額調整訊息。
2.單日無卡存入超過限額時,存款機顯示錯誤訊息。
3.存款機無卡存款以存入帳號歸戶,任一活期性帳戶單日限額新臺
幣 3 萬元,由系統控管。
(二)業務面:
1.配合修訂存款機相關業務規範、存款業務約定書或相關契約內容
。
2.通函行員知悉相關規定或辦理教育訓練。
3.於網站、營業廳、ATM 及存款機公告:「依據主管機關規定,為
保護您的帳戶安全並防範詐騙集團透過存款機交易進行不法勾當
,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本行存款機無卡存款交易每一活
期性帳戶之單日最高存入限額,調整為新臺幣 3 萬元整。」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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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