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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業者透過電話行銷金融商品,應確實進行電話錄音並遵循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及相關自律規範,以保障民
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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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227711
號
函 |
主 旨:為利業者落實法規之遵循並保障民眾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其透過電話
行銷金融商品應恪遵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進行電話錄音,另請稽核及法
令遵循部門加強查核及法令遵循之管理。
說 明:為落實保障民眾權益,避免業者透過電話行銷金融商品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並進行錄音,致與客戶衍生相關爭議,不利釐清責任,爰請貴會轉知所屬
會員確實遵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以及本會與同業公會所定相關法規及自律規
範。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