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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准予備查修正「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
計算範例」,調整銀行業有關信用卡分期付款及廣告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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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100140060
號
函 |
主 旨: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
」及其附件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4 月 30 日全授消字第 1011000405A 號函。
二、鑒於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廣告行銷其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為使消費
者明確得知發卡機構所宣傳之信用卡分期付款類別,爰旨揭範例修正
草案第一點及第二點表格內之「分期償還信用卡帳款」宜比照原範例
,修正劃分為「分期償還代墊消費帳款」及「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
」二類,並備註說明「本範例之『信用卡分期付款』僅包含『分期償
還代墊消費帳款』及『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不包含『分期償還
預借現金』」。
三、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二點「信用卡分期付款」平面廣告之「分期付款
手續費」,宜比照「分期償還貸款」之文字,修正為「總費用金額」
。
四、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六點第一項(四)信用卡分期付款「1.本廣告揭
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且每
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乙節,查信用卡與授信業務作業仍有差異,宜將「授信條件」修正
為「個人信用狀況」。
五、旨揭範例附件修正草案部分,範例八「信用卡分期付款」平面廣告之
費用揭示項目,宜比照範例一至四,刪除「分期手續費」,以「各項
相關費用總金額」代表之。另平面廣告及動態廣告附註(1) 所提之
「授信條件」亦宜配合說明四修正為「個人信用狀況」。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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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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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