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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依據信用卡業務機
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
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並於所屬網站公告轉換機制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
,且應主動通知持卡人相關訊息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30033798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
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但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
僅提供信用卡分期方案。
三、適用條件
(一)「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係指持卡人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
(二)「繳款正常」係指持卡人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三)申請時之循環信用餘額
1.個人信用貸款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
2.信用卡分期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無限制。
四、還款方案
(一)還款期數: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提供分期期數。且期數至少六期以
上,還款期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二)還款利率:
1.按持卡人信用風險評估,且應低於持卡人申請轉換方案時適用之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
2.應依「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還款利率訂定原則辦
理。
五、其他
(一)持卡人「轉換後之信用卡額度」加計「還款方案轉換金額」不得超
過原信用卡額度。
(二)持卡人正常履行還款方案後,發卡機構應依持卡人申請,並於完成
審核後,就累計已清償金額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但所調高之信用
額度仍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三)發卡機構對還款方案除逾期還款違約金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含
提前清償違約金),且還款方案應符合主管機關對信用貸款業務及
信用卡分期付款之相關規範。
(四)發卡機構應於所屬網站公告轉換機制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並主
動以書面或其他管道通知持卡人相關訊息,供持卡人選擇申請。
(五)發卡機構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載明持卡人所選擇申請之還款方案,
包含還款條件、信用卡額度調整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由持卡人
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審閱後,以簽名或以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
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三
四○○○一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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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5 期 1190-119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4 年 3 月號 第 17-18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340001780 號令,自民國 104 年 1 月 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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