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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書面意思表示
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且為推動打造數位金融
環境政策,自 104.01.05 起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1 則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7590
號
函 |
主 旨:本會 97 年 12 月 30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機構。
說 明:為推動本會「打造數位金融環境-3.0」政策,經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 14 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業明定
依「電子簽章法」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本會並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參酌前開規定修正其「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相關規定,爰旨
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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