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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法令
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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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合字第
11002269731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銀行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詳
如附表。
二、本會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金管銀合字第一○九○二七○一五○一號
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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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38 期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9027015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130271884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