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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國銀行辦理國內及海外授信業務對保程序,係依內部所定作業規範及海
外分支機構當地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於訂妥內部作業規範,視本身徵授信
實務作業需求,決定是否採視訊或遠距技術辦理業務資料確認及對保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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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110131852
號
函 |
主 旨:本國銀行辦理國內及海外徵(授)信作業時,得依其內部作業規範及徵信
實務需求,決定是否採行視訊或遠距技術辦理業務資料確認及對保簽章,
請查照,並請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復貴會 111 年 1 月 28 日全一字第 1111000065 號函。
二、本案緣於貴會函請本會放寬 110 年 1 月 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9
0148874 號函之適用範圍。查該函釋係就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所詢,
因疫情關係難以實體辦理海外徵授信業務時,得否以視訊或遠距技術
辦理業務資料確認及對保簽章一案予以釋示,該函釋非屬限制性規定
,並非限制僅海外分行得採視訊或遠距技術辦理對保,合先敘明。
三、按現行本國銀行辦理國內及海外授信業務對保程序,係依內部所定作
業規範及海外分支機構當地法令規定辦理。爰本國銀行可於訂妥內部
作業規範,如視訊對保之作業流程、保存年限、內部控管、風險控管
機制與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等,視本身徵授信實務作業需求,決定是
否採視訊或遠距技術辦理業務資料確認及對保簽章。
四、為強化銀行辦理徵授信作業之安全性及維護客戶權益,請貴會彙整過
去以視訊或遠距技術辦理業務資料確認及對保簽章之相關案例或經驗
(例如:預防詐貸、確認文件簽署真實有效、輔助徵信方式... 等)
供會員銀行做為制定內部規範之參考,以提醒相關業務實際執行應注
意事項,確保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
五、本會 110 年 1 月 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90148874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僑務委員會、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9014887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