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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受理整批支票掛失止付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13041
號
函 |
主 旨:貴會就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詢,有關金融機構受理整批票據 (支票) 掛
失止付事件時,倘未屆票載發票日票據 (支票) 業已取得整批除權判決,
金融機構應如何受理乙節所提之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全一字第二○九七號函。
二 有關整批票據 (支票) 掛失止付通知人取得除權判決後,部分票據 (
支票) 仍未屆票載發票日,金融機構應如何處理乙節,除掛失止付通
知人向付款行提示除權判決,付款行已知曉除權判決之存在,其後陸
續屆期之票據 (支票) 無庸辦理止付外,付款行仍應依票據法施行細
則第五條第三項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辦理。另 貴
會對於「發票人與掛失止付人通知人已達成協議,對未屆票載發票日
票據 (支票) 票款部分,由雙方自行和解,銀行可否受理結案」及「
上述情形,若於票載發票日,由第三人提示該止付票據 (支票) ,銀
行應如何處理」等疑義所提之意見,准予備查。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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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8 輯 7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