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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業不宜對已遭拒絕往來之授信戶續予保證及承銷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12830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公會所報票券業對已遭拒絕往來,但尚能繳交利息及相關費用之授
信戶續予保證之相關作業處理方式乙案,按遭拒絕往來之授信戶,其授信
風險較一般正常戶為高,已屬應予評估或應特加注意授信者,基於安全穩
健原則,票券商對其發行之商業本票以不續予保證及承銷為宜。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公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北票公字第八六一
八○號函辦理。
二 本案據中央銀行表示,有關票券公司對支票存款已遭拒絕往來之商業
本票發票人,仍續予保證、簽證及承銷等情形,該行曾提列檢查意見
,納入「票券金融公司檢查報告重要缺失彙編」,並列入該行金融業
務檢查處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召開之「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經營管理
座談會」會議結論,請票券業確保安全穩健授信原則。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5 月號 第 4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