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有關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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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697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之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三四○○○四三四號
函及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三○○○九六五六號函
規定各發卡機構應每月定期申報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
,並於網站中揭露。
二、上述規定實施以來成效良好,惟有部分機構揭露方式不利查閱,爰規
定各發卡機構應自申報本 (九十三) 年十一月底信用卡、現金卡重要
業務及財務資料起,應將前揭資訊採首頁連結與表列之方式於自行網
站上揭露,以利消費者查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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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 月號 第 10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4643 號函,自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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