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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行員辦理客戶換發新存摺時,舊存摺宜併同磁條打洞或剪角作廢,稽
核單位並應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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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720001001
號
函 |
主 旨:近期有行員挪用客戶存款之不法情事再度發生,茲請各金融機構應嚴禁員
工代客戶保管存摺及印鑑並落實執行,另於辦理客戶換發新存摺時,舊存
摺宜併同磁條打洞或剪角作廢,稽核單位並應加強查核辦理財富管理或特
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之營業單位,有否員工未返還客戶全部存摺情
事。請 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