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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配合「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之修
正,停止適用財政部函釋二則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58391
號
函 |
主 旨: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及第 0
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業
經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修正
,檢送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3 號函及
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依上開修正後之公告項目表,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機構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金融業
務有關研討、研習活動及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宜等商業
行為,已非屬許可類項目,爰旨揭函文不再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
麥○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國際業務處、銀行局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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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6 月號 第 11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8010577 號公告,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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