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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透過自行查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進行風險監
控,並以內部稽核進行獨立監督,俾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適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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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國)字第
10200061321
號
函 |
主 旨:為強化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第二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
效性,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
辦法)第 6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
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
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二、其中自行查核為第一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為第二道防線,內
部稽核為第三道防線,為使內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及適當的運作,由第
一道、第二道防線進行風險監控,第三道防線進行獨立監督,三道防
線各司其職。
三、鑑於法令遵循應含括事前規劃及事後驗證,法遵單位除應透過事前之
訓練及宣導,將現行或新增(修)訂之法規傳達予全行人員,並應檢
視內部管理規範是否符合新增(修)訂之法規,以符合本辦法第 33
、34 條規定外,法遵單位亦應參考內部稽核單位於事後查核遵循所
發現之缺失及所提之改善建議,並採取適當措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請轉知所屬會員
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請
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請轉
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請轉知所
屬會員)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