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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對於建商可藉由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設質或轉讓額
外取得收益而擴大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情形,銀行業不得藉設質或轉
讓之方式以周轉金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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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2452
號
函 |
主 旨: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
,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 明:一、銀行業受理建商申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案,應確實評估建商之不動產
興建計畫、融資安排、銷售預測等係具體可行,交付信託管理之興建
資金亦須足敷完成該不動產之興建,俾善盡受託人之職責及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二、建商於取得一般土地建物融資後,藉由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設質或轉
讓,恐有額外取得不動產開發案之興建資金或提前實現其建案收益之
情事,致有擴大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之虞,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
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其
貸款金額,俾控管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暨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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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9 月號 第 1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