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受理抽票、領回退票並未涉及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處理,故列為警示
帳戶者欲抽票、領回退票,尚無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
戶管理辦法第 7、11 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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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72420
號
函 |
主 旨: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
」)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3 月 8 日全一字第 1021000153A 號函。
二、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
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
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經貴會洽各銀行意見表示,受理「抽票
」及「領回退票」時並未涉及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處理。非屬交
易之範圍,爰亦無前開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之適用。
三、同意貴會意見就所報對未到期託收票據恐有涉及客戶間爭議之情形,
宜視個案加強注意處理之建議。請併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