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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之名單上之國家及地區金
融交易應嚴予審核,而交易款項若源自該地區匯入,且為金融機構對達一
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之情形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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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法)字第
10300225640
號
函 |
主 旨:檢送法務部調查局函知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奉 交下法務部調查局 103 年 8 月 4 日調錢貳字第 10335
535030 號函辦理。檢附前揭來函影本一份。
二、按 FATF 於今(103 )年 6 月會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
重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 DPRK):FATF 要求各國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
際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 )、厄瓜多爾(Ecuador)、印尼(Indone-
sia )、緬甸(Myanmar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
在重大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或未承諾對於FATF提
出之重大缺失採取改善計畫,FATF 要求各國考量來自該等國家重
大缺失之風險。
三、請對涉及上述國家及地區之金融交易嚴予審核,交易款項如源自上述
國家及地區匯入,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
性質無關係者,請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
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列為疑似洗錢交
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併請轉知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吳正慶)
副 本:法務部調查局(不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
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附 件:法務部調查局函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調錢貳字第 10335535030 號
主 旨: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
請察照。
說 明:一、本局 103 年 2 月 25 日調錢貳字第 1033550764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FATF 於今(103 )年 6 月會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
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FATF 要求各國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
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 )、厄瓜多爾(Ecuador )、印尼(Indon-
esia)、緬甸(Myanmar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
在重大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或未承諾對於 FATF
提出之重大缺失採取改善計畫,FATF 要求各國考量來自該等國家
重大缺失之風險。
三、FATF 公開聲明內容請參考 FATF 官方網站網頁:http://www.fatf-
gafii.org/documents/news/pub1ic-statement-june-2014.html。
正 本: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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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