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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3 點及第 5 點之解釋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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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5322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因兼營證券承銷業務而擔任債券發行之財務顧問輔導銷售證券商,其
自營部門買入之債券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不受「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限額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擔任債券發行之財務顧問輔導銷售證券商,若其自營部門同時以
本身名義參與應募且有接受專業投資機構於銀行與發行人簽定財務顧
問契約前以書面委託標購,並於取得當天出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債券
,得不計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二、因前揭情形而買入金融控股母公司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得不適用「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五點之限制,但應於取
得當天出售予專業投資機構,銀行並應訂定交易作業程序、風險管理
措施及查核程序。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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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72 期 3948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4 年 11 月號 第 3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