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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合格外部信用
評等機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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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0058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 (下稱 KBRA)、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Europe Limited 及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UK
Limited (下稱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之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本國銀行
對於經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依下列規定計提資
本:
(一)帳列銀行簿者,於採標準法計算各暴險之加權風險性資產時,對於
交易對手屬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多邊開發銀行、銀行
或企業之暴險,依 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之信用評等決定適用
之風險權數(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詳附件)。
(二)帳列交易簿者,於採標準法計提債務工具之利率個別風險資本時,
就判斷合格債務工具應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之
條件,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 BBB- 或 K3 以上者
,符合該項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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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9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