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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範臺灣地區人民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通報註銷當事人戶籍,身
分變更為大陸地區人民時,其與金融機構往來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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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076
號
令 |
全文內容:茲規範臺灣地區人民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通報註銷當事人戶籍,
身分變更為大陸地區人民時,其與金融機構往來配套措施如下:
一、有關授信業務部分,原已撥款或已訂定契約但未撥款之授信案件,得
准予依原契約繼續至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二、有關信用卡部分,原已發給之信用卡,比照前項對授信業務之規範,
得准予依原契約繼續至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三、有關開設存款帳戶部分,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身分變更之註記,至於
已開設之支票存款戶,金融機構不得再發給空白票據,並應請客戶於
合理期限內,辦理結清該支票存款帳戶事宜。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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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6 期 2311-231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4 月號 第 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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