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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指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為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
測驗機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500284970
號
函 |
主 旨:關於申請為本會指定之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
乙案,核准所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之規定與貴院 95 年 6 月 13 日(95)金測字第 339 號函及 95
年 6 月 27 日(95)金測字第 378 號函辦理。
二、貴院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 95 年 7 月 17 日起迄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所報 95 年度預定辦理測驗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辦理相關測驗事宜。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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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