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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銀行投資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資產池中,具銀行
、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其適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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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80005111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投資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資產池中,具有銀行(
含銀行本身)、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
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
格」規定之適用方式如下:
一、銀行投資該類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視為銀行直接投資銀行、
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
資本工具,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合格
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銀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帳面金額,扣除「投資合格資本
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後之餘額,應依照資產證券化交易計算所需資
本。
三、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投資
帳列金額)×(資產池中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帳面金額合計數)÷(該資
產池全部資產帳面金額合計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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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66 期 2592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8 年 10 月號 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