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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辦理捐贈,須制訂相關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
並將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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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070800
號
函 |
主 旨:所詢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事務所 100 年 3 月 2 日(100) 常投字第 02038 號函
。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捐贈」於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 45 條適用一節,考量捐贈為無償性,無「不優於同類對
象」條件之適用;但辦理捐贈,須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制訂相關
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並將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
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三、本案如有相關疑義,宜由具有法規適用及遵循疑義之業者,檢附個案
具體事實資料及法律意見來函洽詢。
正 本: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希律師、王○傑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