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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管會准予備查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銀行對非財
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
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另各銀行應因應金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為相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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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100207040
號
函 |
主 旨:所報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
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
自律規範」一案,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6 月 25 日全富字第 1010001294A 號函。
二、查本會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業於 101 年 3
月 2 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規定,規範銀行訂定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時,應增訂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一目。
三、為維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請貴會轉知會員銀行就「銀行辦理財富管
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未納入各作用法者,其中第 3 條
規定請參照「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所定規範,至第 5
、6、10 及 11 條規定按原條文規定內容,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一併納為銀行業務
規範及處理手冊之「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項目之內容。並由會員
銀行責成稽核單位進行查核。請貴會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彙整
查核結果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