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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金融控股公司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如有尚未完成修
訂事項,亦應儘速完成修訂,並應落實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制度,
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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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100200020
號
函 |
主 旨: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請轉知貴會會員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與其相關子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 8 條等相關規定,如有尚未完成修訂之事項,亦應儘速完成修訂
,並應落實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制度,且將其列為內部稽核查
核重點。
正 本:中○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辜○松)、中○開發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在)、元○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
章)、日○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台○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永○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川
)、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兆○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蔡○才)、合○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
龍)、國○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第○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富○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
)、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國○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蔡○圖)、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進)
、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才,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請轉知社員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吳○慶,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