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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持股百分之百之證券子公司於該銀行營業場所辦理合作推廣證券商品
時,其所從事之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
及買回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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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325680
號
令 |
全文內容:為增進非金融控股公司下之銀行與其轉投資子公司間之跨業行銷綜效,銀
行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證券子公司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財融(一)字第○九二○○二五二九四號令規定於該銀行營業場所辦理
合作推廣證券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所從事之業務範圍得比照金融控股
公司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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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020 卷 008 期 169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