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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銀行第 51 條公告銀行業應於 104.01.02 調整放假 1 日,並於 1
03.12.27 補行上班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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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320004990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銀行業應於一○四年元月二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一日,並於一○三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一日。中華民國一○三年及一○四
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如附件。
依 據:銀行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三年及一○四年銀行業休假日期表。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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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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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08 期 41157-411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