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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應於 104.12.31 前應完成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所需之規劃、建
置與管理措施,且於 105.06.30 前完成首次之全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並據以擬訂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計畫;另將銀行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
險防制計畫執行方法之建議參考方案納入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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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300328890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會研訂之「銀行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簡稱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
計畫執行方法之建議參考方案」乙案,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03 年 11 月 13 日全一字第 1030002628A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所提建議參考方案,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參考並依下列事項
配合辦理:
(一)銀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風險防制計畫,除參考該建議方案外,
應併參考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2014 年 10 月發布之 Guida-
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 The Banking S ector 第Ⅲ節
內容。例如全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除參考旨揭方案第 3 點外,
應併考量上該 FATF 2014 年 10 月發布之 Guidance 第 56、57
等段規定,將銀行之目標市場等納入。
(二)有關該建議方案第 8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述專責人員之層級,
仍應符合「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
11 條第 4 款第 1 目規定。
(三)有關國外分支機構應實施與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乙節,如因國外分支機構所在國家法律限制無法執行,銀行應採取
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陳報。
三、有關本案之實施期程,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04 年 12 月 31 日前,應完成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所需之規劃、
建置與管理措施,包括對個別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分級方式;既有客
戶於無法取得完整風險評估所需資料時之替代評估方式(例如就未
取得資料之風險指標以合理預設值替代,並依客戶重要性及風險程
度適時取得相關資料等);及全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方式等,並
自 105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二)105 年 6 月 30 日前,應完成首次之全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並據以擬訂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計畫(包括擬優先採取之降低風險
措施),嗣後並應定期評估及更新該計畫。
(三)金融機構未能依上述期限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本會申
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另請貴會於文到三個月內將旨揭方案內容納入「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