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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
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申
報作業,其申報項目及時間由櫃買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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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450001200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銀行提供境外衍生
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申報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依 據: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申報對象:
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二、委託事項:
本會依法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櫃買中心)
辦理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之申報作業。
三、委託期間: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
公告。
四、申報項目及時間:
(一)本委託事項之申報項目及時間等事宜,授權櫃買中心訂定,申報對
象應依櫃買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報對象經本會業務核准後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
之交易應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
五、資訊保密義務:
櫃買中心對申報資料,應注意保密義務規範等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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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92 期 213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