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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同業存款與一般存款不同,非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
定所稱「存款總餘額」。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案核准擔任外幣清算
行,其所收受該幣別銀行同業存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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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40009074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授權訂定
之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存款
總餘額,釋疑如下:
一、銀行同業存款係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
為收付等款項,與一般存款有別,爰不計入前述條文所稱存款總餘額
。但個別銀行因擔任外幣清算行所收受該幣別銀行同業存款等經營上
之特殊性,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得計入第七十四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商
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存款
總餘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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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85 期 1957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4 年 7 月號 第 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