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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
辦理非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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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4250
號
函 |
主 旨: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會員銀行研議銀行辦理非以自
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並就銀行
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所涉適法性疑義,擬具
信託業法修正條文,於文到 1 個月內報會,請查照。
說 明:依貴會於 104 年 1 月 29 日本會召開「研商推動金融進口替代相關措
施會議」所提建議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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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