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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 105 年度起每季結束後 15 日內,請各金控公司或銀行填報該季「金
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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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430001990
號
函 |
主 旨:檢送修正後「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一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4 年 5 月 14 日暨 6 月 23 日研商「金控公司(銀行)
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未來營運方向」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監理需要,請於 105 年度起每季結束後 15 日內,至本會銀行局
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ebank.banking.gov.tw ),填
報該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情形」。
正 本:兆○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賴○銑)、合○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
、合○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彭○誠)、台○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雄
)、元○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元○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彬)、富○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
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廷)、臺灣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成
)、中○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中○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臺)、第○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年)、第○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宗)、華○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城)、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鄭○春)、中○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中○
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鑫)、上○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榮○慶)、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信)
、遠○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遠○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章)、板○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
)、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明)、陽○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銘)
副 本:中央銀行、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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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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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