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
訊,應依 106.05.22 修正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辦理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1378
號
函 |
主 旨:本會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本會業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1370 號令修正
發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
分程序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應依該辦法辦理,爰停止適用旨
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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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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