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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如屬社會重大案件,銀行受理申請停
止繼續付款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另依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
例計算,消費者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銀行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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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6000098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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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
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
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5
151A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旨揭機制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
付款時,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按聲明書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如屬經媒體報導社會關注之重大案件,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
證信函。前揭重大案件,指業經相關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消保單位
、相關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進行公告或召開協
調會進行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
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依本聲明書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第 1
小目「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
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條款,消費者固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反之,銀行自亦應退還消
費者溢繳之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