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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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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控字第
1090270670
號
函 |
全文內容:一、本次係修正旨揭問答集「二、法令遵循制度 Q3」 ,就「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資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銀行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與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間相互兼任之情形予
以闡明。
二、考量大型銀行業法令遵循事務之繁重及複雜度,其「總機構法令遵循
主管」與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原則不宜兼任
。惟如該銀行子公司之資產占金融控股公司資產比率達四分之三以上
者,顯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產高度集中於銀行子公司,兩機構法令遵
循事務之重疊性高,為綜合管理效能,兩者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
相互兼任。其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及兼顧集團內管理之制衡機制,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於總機構
法令遵循主管擬兼任案提報董事會審議時,就上開事項予以評估,且
於兼任後定期考核兼任職務之績效,及每年將該兼任之考核結果提報
董事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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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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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10272121 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