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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如為非營利法人,可依照合作社
法第十二條規定,加入合作社為社員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1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1035069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可否加入合作社為社員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按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六條,係就退休基金
之保管及運用所為之規定,而本部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台財融第一九七六
四號函係重申合作社法第十二條有關社員之規定。故該委員會如為非營利
法人而欲依合作社法加入合作社為社員,其所衍生之租稅問題,應依稅法
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規彙編 (86年9月版) 第 239-24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