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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對授信案件辦理展期原則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8010966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 (舊貸) 案件申請展期乙案,請依說明之規定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全信聯字第九一○
三四一號函辦理。
二 自文到之日起,請貴府就所轄信用合作社對舊貸案件申請展期案,依
本部所定之展期原則,逕予核復。
三 對於一般案件展期,如符合未積欠本息及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條件
,准予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不符者則應根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
徵信,其提供之擔保品重估後之價值未達擬授信之額度者,應改列為
無擔保授信,其不符無擔保授信條件者,則應要求貸款戶增提擔保品
或收回部分貸款後始得展延之。
四 對於因業務限制及年度淨值致放款限額變更等申請展期之舊貸案件,
於未積欠本息及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條件下,得准予沿用原估價表,
並於授信條件不變及不得增貸為前提下辦理展期。
五 以上說明,另以圖示如附件。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8 月號 第 57-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