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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2 條第 7 款及證券交易
法第 8 條規定,私募之基金受益憑證尚非屬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之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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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48010405
號
函 |
主 旨: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私募之基金受益憑證,
是否屬於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投資限額規定為何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3 月 3 日全風字第 0533 號函。
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2 條第 7 款所稱
之「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 8 條
所定「發行」之定義,係指募集之基金受益憑證,並未涵蓋私募之基
金受益憑證。旨揭所詢之基金受益憑證,目前尚非屬商業銀行得投資
有價證券之種類。
三、惟為使銀行對投資有價證券之風險得以確切控管,本會銀行局已另案
就該投資標的特性進行了解,未來將視實務需要,酌予檢討。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