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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告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及受託機構變
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公司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規定備具之
申請 (報) 書格式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500030025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及受託機構變
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公司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規定備具之
申請 (報) 書格式。
依 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六條
規定。
公告事項: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 (報) 書如下:
一、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 (報) 書
(如附表一,其中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如附表二,創始
機構財務業務自評書如附表三) 。
二、受託機構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公司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
申請 (報) 書 (如附表四) 。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
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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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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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5 月號 第 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