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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告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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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500013032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測驗機構 (以下簡稱專
業測驗機構) 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做為專業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 2 個月內。
二、經本會指定為專業測驗機構者,其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本會指
定日起迄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