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之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2550
號
函 |
主 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
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
司代為申請。
說 明:邇來發現坊間有部分代辦公司以號稱可代辦掛失補發卡片的名義,招攬民
眾加入會員繳交會費,並請民眾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可能損及消費者權益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