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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銀行香港分行得辦理之人民幣融資業務,不限於貿易融資,尚得從事
人民幣同業往來業務,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及結算協
議,該協議內容不得有涉及政治議題之相關文字,並就業務所涉及之糾紛
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問題,研擬具體可行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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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4900
號
函 |
主 旨:關於國內銀行香港分行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及結算協議」及新增辦理人
民幣業務項目等問題,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1 、國內銀行經本會許可其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者,香港分行得與中
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及結算協議」,惟協
議內容不得有涉及政治議題之相關文字,亦不得更改香港分行之名稱
。國內銀行並應依本會 98 年 11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57
80 號函(諒達)之規定,於簽署協議後 7 日內將協議影本報本會
備查。
2 、國內銀行香港分行得辦理人民幣融資業務,不限於貿易融資,另香港
分行亦得與人民幣清算銀行及其他香港地區銀行從事人民幣同業往來
業務。香港分行辦理上述業務前,應由其總行依「臺灣地區銀行在香
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向本
會申請許可。申請案須檢附營業計畫書,敘明業務項目,並就辦理上
該人民幣業務所涉及之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問題,研擬具
體可行之因應措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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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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