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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亦不
得以其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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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154490
號
函 |
主 旨: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
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4 月 20 日永豐銀財務行銷
部(099) 字第 00001 號函辦理。
二、參照財政部 92 年 1 月 2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1000056 號函
釋有關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
保品之規定,並考量銀行對質物放款值決定之客觀性及透明度等因素
,銀行不得以其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質物辦理擔保授信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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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