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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將其閒置資產售予利害關係人,如屬未使用辦公設備、生財
器具及第二類交通及運輸設備,已逾其耐用年數之三分之二,且「未折減
餘額」未超逾壹佰萬元者,則得依「未折減餘額」,作為「未優於同類對
象」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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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231860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建請以內部財產目錄上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認
列之「未折減餘額」作為出售閒置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時,價格「未優於同
類對象」標準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9 年 6 月 9 日全控字第 0991000645A 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將其閒置資產售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
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該等資產於符合下列要件,得依賣方公司內部
財產目錄上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認列之「未折減餘額」,作為交易條
件「未優於同類對象」之標準:
(一)未使用且經判斷尚堪使用之各項辦公設備(如辦公桌椅櫃等)、生
財器具(如電腦、各類事務機器等)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第二
類交通及運輸設備。
(二)出售資產提列折舊之年數已逾其耐用年數之三分之二,且「未折減
餘額」總額未超逾新台幣壹佰萬元者。
三、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持股 90% 以上子公司間相互交易,雖股東權益
重疊性高,但債權人不同,利益亦不相同,爰仍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相關函釋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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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