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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國銀行需依資本管理原則,將轉投資納入銀行法第 74 條控管,爰廢止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投資總額
之限額相關規定之函釋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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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2
號
函 |
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
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
暨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銀行法第 74 條第 3 項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發布,將轉
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
礎,使銀行得依實際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轉投資。日後本國銀行需依資
本管理原則,將轉投資納入銀行法第 74 條控管,爰擬廢止本令。
二、前已依本令申請排除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限額部分,不受廢止令影響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
員)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
全文內容: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
○六八○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