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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 104.06.30 起,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
」,並於每年 3 月底前揭露前 1 年底定性資訊、定量資訊,且應至少
保留 1 年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法字第
10410001100
號
令 |
全文內容: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銀行流動性
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五條規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
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
資訊(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及資本結構工
具說明。
2.應揭露信用風險(含證券化)、作業風險、市場風險、銀行簿利
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比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槓桿比率及其組成項目(全體銀行適用)。
3.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信用風險之風險成分及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異(採用內部評
等法銀行適用)。
4.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5.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風險值與
實際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及回顧測試之實際損益重
大偏離值(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6.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7.流動性覆蓋比率及其組成項目(除輸出入銀行外,全體銀行適用
)。
(三)各銀行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其中定性資訊除
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資訊
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銀行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二、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
)供參。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九九八一號令自一百零四年六月
三十日廢止。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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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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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63 期 14776-1483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4 年 6 月號 第 33-34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21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200079981 號令,自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500223350 號令,自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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