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提供客戶線上服務,應採取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但如系統已對
客戶身分為有效辨識,得不隱碼其確認交易之必要資訊。或銀行已採取必
要保護措施,則變更個人資料欄位得不予隱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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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400156260
號
書函 |
主 旨:關於銀行提供客戶線上服務,涉與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維護
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
機制適用原則,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北富○商業銀行 104 年 5 月 26 日北富銀電金字第 10400
03759 號函辦理。
二、按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
服務系統,應採取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次按本會 103 年 4
月 15 日金管法字第 1030003381 號書函意旨,上開規定所定隱碼機
制,係在不影響正常交易顯示之情形下,對個人資料予以去識別化;
如電子商務服務系統己對客戶身分為有效辨識,其確認交易之必要資
訊等,得不採行隱碼機制。
三、銀行提供客戶線上服務,以系統自動帶入既有客戶個人資料,其個人
資料顯示欄位應隱碼處理,以落實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
之規定。惟為提供客戶線上更新其個人資料,參照上揭本會 103 年
4 月 15 日書函意旨,於銀行已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
控管作業基準」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者,則變更個人資料欄位得不予
隱碼處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台北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