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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
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
財政部 77.09.03 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500040670
號
函 |
主 旨:財政部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銀行辦理港澳
僑胞購屋貸款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現行銀行辦理僑胞或外國人貸款業務,係依銀行徵、授信準則及「銀行辦
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停止適用
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央銀行、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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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7 年 9 月 3 日台財融字第 770259495
號函,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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