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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供應鏈融資業務或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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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控字第
10600208832
號
函 |
主 旨:為降低金融機構辦理供應鏈融資業務或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授信風險與防
制洗錢作業風險,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供應鏈融資或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為市場上各銀行所普遍辦理之授
信業務,為降低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之授信風險及防制洗錢作業風
險,請貴會轉知會員銀行,辦理該等業務,除應依貴會所定「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落實徵信及授信審核作業外,對於該等業務供應商客戶身分之盡職審
查、帳戶與交易之持續監控,應請確實遵循下列洗錢防制作業規範:
(一)確認客戶身分
1.建立業務關係時,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簡稱本辦法
)第 3 條規定,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
及驗證客戶身分等措施,包括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
理措施驗證。前述規定於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
,並至少取得客戶有關資訊,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2.依本辦法第 5 條規定,銀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涵蓋對客戶身
分之持續審查,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
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
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3.依據本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揭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
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
(二)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1.銀行應依本辦法第 9 條對帳戶或交易辦理持續監控,監控型態
亦應依其業務性質,並納入貴會所發布之疑似洗錢態樣。
2.如經辨識出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
斷其合理性,如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依本辦法第 1
5 條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為降低銀行辦理供應鏈融資業務或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授信風險,各
銀行應加強對類此授信業務交易文件及交易真實性之查核與同業間之
照會,並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